益天下 | 慈善信托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柏高原 周新垒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发布公告:“和的慈善信托(计划)2021年度收益如期分配。由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将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代码:000333)股权2021年度现金分红人民币1.7亿元一次性捐赠至和的慈善基金会,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10天前的5月20日,“袁隆平慈善信托”成立仪式在长沙举行。“袁隆平慈善信托”初始规模为人民币500万元,由袁隆平院士夫人邓则女士作为初始委托人,中国农业银行作为财务顾问和托管行,财信信托作为受托人。慈善资金及投资收益将全部用于奖励在现代农业科技及生产发展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资助优秀中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主持的农业科研项目,设立农业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慈善公益活动。
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慈善法》颁行以来,慈善信托近年来一直呈增长态势,虽然慈善信托的发展仍面临各种制度性制约因素,但人们投身慈善事业的家国情怀初心不改,慈善信托展现出强大的创新活力。
制度性障碍犹存,慈善初心未改
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于2022年6月1日发布的一则公告,将笔者思绪带回了2017年7月25日。彼时,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先生在佛山市顺德区发布60亿元慈善捐赠体系的具体规划,慈善财产包括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价值43亿元)和20亿元现金。该捐赠体系整体上采用慈善信托与基金会双轨制运作模式,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创造性探索。上市公司股份部分,计划设立永续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何享健先生创立的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和的基金会”)作为受益人,股权慈善信托财产及收益将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现金部分,计划将15亿直接捐赠给广东省慈善总会、佛山市慈善会等慈善组织,用于扶贫、教育、医疗等多个慈善领域;其余将5亿元用以设立永续“顺德社区慈善信托”,用于支持顺德区的扶贫、救济、养老、教育、文化建设、村居福利等综合性的公益慈善需求,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与提升,共同建设更加人性化和富有吸引力的顺德社区。信托架构上采用双受托人模式,由和的基金会和中信信托共同担任受托人,受益人为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
从设计初衷与理论模型来看,该捐赠体系融合多类慈善工具,充分发挥信托公司资产业务管理能力与慈善基金会公益事业执行能力的优势,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一次创举,其庞大的资产规模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贡献重要力量。但遗憾的是,受制于信托财产流转与变更登记制度缺陷,40亿股份慈善信托计划时至今日仍未落地,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未能发挥。尽管如此,但何享健先生公益慈善初心不改,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将上市公司美的集团的分红部分以现金部分设立慈善信托,持续投入公益慈善事业。
《慈善法》颁行以来,慈善信托高速发展。但慈善信托的制度性障碍仍然是慈善信托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非现金财产设立慈善信托,财产流转登记制度迟迟未能建立,特定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更是遥遥无期;第二,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依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但值得欣喜的是,民营企业家群体家国情怀、回报乡梓的初心不改,慈善信托近年来一直呈增长态势。相信随着制度障碍的扫除,更多类型的信托财产注入信托,必将为公益事业提供更多资源。
监管及业界积极探索,创新不止
面对慈善信托发展的制度性制约因素,业界勇于探索,通过慈善信托架构模式的创新,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制度障碍。这些探索,既是慈善业界的努力尝试,也是监管部门“作为”的勇气和担当。
探索模式一: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 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众多,如单一受托人模式、双受托人模式,单一受托人+执行人模式等,各类模式在资金募集、管理成本、税收优惠等方面各有优劣。在慈善信托起步阶段,典型的架构是捐赠人作为委托人,选任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随着慈善信托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不断深入,该模式的制度脱节弊端逐渐暴露——捐赠票据的开具存在制度障碍,委托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近年直接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备案数量逐渐增多,即捐赠人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向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后,再行以自身名义选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同时可以由捐赠人担任监察人以确保慈善初衷的实现。如长安慈“点亮宝塔”圣地教育公益慈善信托、中建投信托·善泉5号(应急救灾类)慈善信托等。
探索模式二:地方探索慈善信托“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慈善信托设立过程中的捐赠票据开具困难这一痛点,地方相关部门积极展开努力探索。杭州民政部门率先取得硕果,2022年3月30日,全国首张有政策保障的慈善信托捐赠票据在杭州开具。根据杭州市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后,作为受益人的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开具原始票据,受托人可以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复印件及银行回单作为入账凭证。杭州市民政部门的创新意识和成果是值得肯定的,但《通知》与其他制度的适配性的确存有冲突之处。其症结之一在于:此种操作办法与上位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冲突,委托人与开具慈善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之间,并无直接的“捐赠法律关系”;症结之二在于:受托人以“复印件”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有违会计准则;症结之三在于:委托人以票据抵扣所得税进而享受税收优惠,但“票据流”与“资金流”显然不符,从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依然并非完全合规。总之,其普适性有待实践检验和立法者的审视。